行会公告

关于《经纪人执业素质培训班》通知
.........

更多信息>>>

会员天地
· 行规会训
· 会员须知
· 入会办法
· 入会申请

经纪业务 经纪代理 创业信息

出谋划策 企业咨询 心理咨询


会员单位
 延边智能培训学校
 延边塔普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延边自治州经纪人服务中心
 东北亚友好经济技术交流协会
 吉林省天弓影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圣友保险代理公司
 延吉东北亚食品有限公司
 延吉康德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司

更多>>>

友情链接

中国 注册经纪人商务网
中国农民经纪人网
中国农村经纪人网
 
 
 

 
行会 章 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组织名称的全称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纪人协会”;简称:“延边经纪人协会”或“州经纪人协会;缩称:“经纪人行会”或“州纪协”。
第二条: 性质:本会组织是由延边智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战略策划师李咲剑等延边城乡注册会员经纪人代表创始发起并经依法登记注册正式公告成立的州级民间行业管理协会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由全州城乡注册会员经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维权规范经纪市场诚信执业、文明服务、自律建设,按照本章程独立开展自律行管建设活动。
第三条: 宗旨:落实强国富民方针,努力培养提高延边城乡注册会员经纪人执业水平,为促进延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服务。在协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合法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规范会员经纪服务活动,维护会员共同意愿及其合法权益,在招智引商、促进成交、活跃流通建设上发挥积极贡献作用。
第四条: 隶属:本会接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接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的注册登记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新华街2号;邮政编码;133000 网址 http://www.ybjjr.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职能任务业务范围是:
1. 开展经纪科技信息与经纪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先进经纪团体和经纪人才的友好交往,为繁荣延边经济建设需要,举办促进社会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与促进成交的经纪科技教育和经纪学术交流会、培训讲座及展览活动等;
2. 开展“注册会员经纪人”执业素质、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等资质教育培训业务;开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技术、人才交流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和科普教育服务活动;
3. 发现、培养、推荐、提高、管理和表彰奖励延边优秀经纪人才,为延边培育出高于全州总人口1%以上的注册会员经纪人队伍而积极开拓创造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与客观条件;
4.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经纪论文集、经纪信息、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读物;
5. 开展有益社会经济发展并有利于保障协会建康发展的有偿经纪服务业务;
6. 鼓励会员积极参加有益社会进步的活动,为促进经济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成人之美服务;
7. 正确反映会员真实意愿情况及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经纪创业团队群体共赢合作发展利益需要,积极提供协会组织是“会员之家”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按“注册会员经纪人”执业资质规范标准条件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是已获取经纪资格证书执业资格的经纪人与报名参训考证的经纪人学员以及从事经纪服务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并业经考核具备注册会员条件者:
1.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模范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与纪律规范自治其诚信执业;
2.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真诚意愿,确能保证其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自律其文明服务;
3.本人在行纪中取得一定业绩并在所从事经纪行业有一定的良好声誉影响并爱国爱会;
4.支持本行会建设发展工作的各经济、文化、技术、人才、信息等专家、学者、人士;
5.一贯遵纪守法讲公德,服从行会领导,完成交办任务,自觉交纳年度会费参加年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本人自愿入会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二名会员考核介绍举荐;
经行校培训、会员部审查合格、报经秘书长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员或干部管理部受权办理入会登记注册手续、收取会员费、签发会员证、管理服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组织活动权;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组织服务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权和退会自由权;
6.指定代理人委托参会权;
7.发展会员推荐介绍权;
8.申诉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章程;
2.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形象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4.自觉按规定足额及时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并提交文字资料;
6.自负承担其民事行为全部后果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相关资料。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其自动放弃会籍、尚失会员资格并按其自动退会处理、办理注销其会籍手续、自负承担其一切损失;会员退会或尚失、解除会籍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发生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纪律事实的,经监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处理、注销其会籍、取消其《注册会员经纪人》执业资格、并由其自负承担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会员违纪被解除会籍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秘书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报经登记监管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业务事务工作。理事会的工作必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副理事会长、副秘书长;
3.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行会各业务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行务组织机构及业务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经会长批准可允许其委托正式会员作为代理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等项目职权;其工作必须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内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事项决议表决票数对等时可以法定代表人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采用面议形式与通讯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真诚拥护并模范执行本会章程、行规、纪律、决议者;
2. 热爱并忠于本会事业,愿意为本协会建设发展努力奉献力量尽职尽责做出积极贡献者;
3. 在本行业行纪作业中依法行纪,诚实信用,公平中介,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其所从事的经纪行业中有较大积极影响,具有胜任行会岗职工作能力的良好素质与技能者;
4. 品行优秀,身体健康,能够自觉坚持从事协会的正常工作,并在历史表现与现实表现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5. 具有良好的信誉形象与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愿为本协会建设事业壮大发展提供保障资助,竭诚为会员整体利益“会员之家”建设提供积极助力服务者;
6. 具有较强的事业使命感、工作责任心、创业奉献精神及业务操作经验,能独立出色完成协会交办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合作共事能力与解决问题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以身作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与业务技能水平胜任职务者;
2.在延边城乡经纪人员中,有出色业绩、一定实力或较大良好影响胜任职务者;
3.任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线原则上不超过70岁;
4.本会理事会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领导干部;秘书长可由会长/副会长兼任;
5.本人品行优秀、德才兼备,身体健康,能积极坚持从事本协会正常工作;
6.本人历史表现与现实表现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驾驭全局独当一面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如已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在会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经登记监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本届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报登记监管机关同意,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或称:总会长)为本协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协会总部事务工作;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签批协会总部日常重大事务的解决处理;
4. 代表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会各组织机构、业务机构职能岗位负责人以及签发授权委托书;
5. 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 代表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监事会成员或经济、技术、文化、法律专家等业务顾问。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会长主持会部办事机构正常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总结年度工作;
2.协调各副会长、副秘书长、业务办事机构和经营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报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表决;
4. 实施会部各组织机构、业务办事机构和附设机构专职业务工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5. 协助理事会长妥善解决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项及承办上级交办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1.会费;2.捐赠;3,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益于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发展的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业务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1999年12月3日表决通过的会员年费标准合理收取会员费和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本会正式会员自觉交纳年度会员费标准为人民币五百元(新考证入会的第一年减免、第二年起足额)、农村会员年费三百元、理事级会员年费一千元、常务理事级会员年费三千元、秘书长级会员年费五千元、会长级会员年费一万元、理事会员单位年费三千元、常务理事级会员单位年费五千元。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开展,不得挪为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行会监事会(自律稽查部)一票否决权利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并执行规范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会部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本协会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接受监事会(自律稽查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与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监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会部专职工作人员的酬金、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范和理事会决议批准的实施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监管机关核准后生效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本会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登记监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本会留守处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监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1999年11月21日第一次发起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监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项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登记监管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生效后,本会所属会员必须认真自觉遵守执行。
第五十二条:凡本协会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时,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本章程业经登记监管机关2000年2月15日审核通过批准执行/200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

附:1999年11月21日会员代表参会表决通过及入会同意签字人员名单:

李咲剑、李海明、南春彦、夏树强、权光德、陈广权、朱寿男、金顺日、赵贤良、李戈、李风植、张国君、孙欣、李万春、许日权、金哲安、金彦江、于金丽、王金良、朴今淑、林戈、李龙鹤、崔钟权、林光荣、许馨元、朴星男、李星萍、徐根龙、许学淑、李春、黄长寿、李燕、许日春、曹日权、朴昭燕、金英兰、金基哲、金成杰、林永珍、贾慧林、李哲浩等。
 


(C)2002 版权所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纪人协会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新华街2号F9  邮编:133000
吉ICP备05005602